涉外婚姻起诉的程序和向法院递交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需要原籍国大使馆认证,所在国公证。 2、当事人的结婚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也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也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可以选择婚姻登记所在国法院进行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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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涉外婚姻的离婚诉讼的,一般需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在国外结婚的,婚姻证件应当经过公证。《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我国律师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才具有效力。
如果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需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其次,登记机关也有级别上的要求,双方需要到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并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比如公证机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无亲属关系证明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在国外进行登记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就是有效的。不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涉外婚姻在离婚时,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可以在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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