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n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依照上述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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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需要一个月。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在一个月的基础上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作出决定的时间则应当在十日以内,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根据我国的程序法规定,由检察院向法院移送起诉之后,如果是一般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按照具体的情况,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公诉案件中,需要在受理后两个月内进行宣判。因此,一般来说移送起诉之后两个月之内会开庭,但是具体的开庭时间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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