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前述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1、双方当事人的城镇居民的:6175×3.5×2=43225元。 2、双方当事人是农村居民的:2120×3.5×2=14840元。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1、双方是城镇居民的:43225×10%=4322.5元。 2、双方是农村居民的:14840×10%=1484元。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1、双方是城镇居民的征收43225元。 2、双方是农村居民的征收14840元。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1、双方是城镇居民的:43225×50%=21612.5元。 2、双方是农村居民的:14840×50%=7420元。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改选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1、双方是城镇居民的:43225×30%=12967.5元。 2、双方是农村居民的:14840×30%=4452元。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前述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1、双方是城镇居民的:6175×7×2=86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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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江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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