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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的判决: 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参与分配; 2、婚前一方支付首款,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房离婚的判法:一般情况下,应当判归所有权人。但若该房产系一方婚前订立购买合同,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于首付款一方名下的,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认定为登记一方所有,并由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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