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予条件: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简称专利三性。 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其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专利申请人自己不能在申请日前销售或公开该申请专利的产品或外观设计。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改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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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这指的是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权之前,在国内外的出版物商没有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同样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创造,并且其没有出现由他人没有向国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出具专利申请文件的情况。2.发明具有创造性,所谓创造性,就是指这个新的发明与现有的相关技术比较,有更加突出的特点和进步,或者说这个发明是一个全新的领域。3.发明创造具有实用性,这指的是该项发明创造能够用于制造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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