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行为。对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犯罪分子量刑时,除根据其出售毒品的数量,依照《决定》第二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的数量标准决定处罚外,还应考虑其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对犯本罪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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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容留他人吸毒,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会被判处罚金。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过刑,加之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那么法院会对犯罪嫌疑人会从重处罚。
如果容留他人吸毒,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会被判处罚金。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过刑,加之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那么法院会对犯罪嫌疑人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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