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过于笼统,律师只能原则性答复。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赔偿是先由侵害方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责任人具体赔偿。如果损失额不多的话,那么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就可以满足受害方的赔偿要求,一般不会涉及到责任人本人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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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通事故间接损失的赔偿主体是侵权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因为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不可以直接向承保的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请求,所以向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的这种做法颇有争议。但是,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可以向侵权人和其他责任人主张,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营运损失可根据该车的每天产生的费用损失和营运利润损失合计计算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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