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人作伤残等级鉴定:不构成伤残,赔偿以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项目;如构成伤残,按伤残等级赔偿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项目。 ◆六十一岁的人如构成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十九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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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根据伤者的情况确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受伤人员伤残程度。伤残鉴定标准具体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例如: 5.1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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