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审批并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见附件)。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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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在 (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3%。 (三)在 (一)、 (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6元;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8元。 (四)在 (一)、 (二)和 (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一)定额调整。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 46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一是以本人 2019年 12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 1.2%;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 15年及以下的每满 1年增加1元,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 2014年 10月 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 2014年 9月 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 2019年 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 2.7%。 (三)适度倾斜。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 70周岁且不满 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 35元; (2)满 80周岁且不满 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 65元; (3)满 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 105元。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2.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类至六类地区每月分别增加 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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