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有协议的情况下,房屋等共同财产可以根据协议进行分割,自协议达成后生效,但是一定情况下协议可以撤销: 1、协议离婚后一年内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协议离婚不成,一方起诉离婚的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如果夫妻协议后对于房产等财产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可以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进行变更,即对于夫妻的共同房产进行重新分割,使先前的协议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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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包含人身关系条款和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离婚协议自离婚手续完成时生效,离婚未成,离婚协议不生效。那么,离婚协议生效后,一方反悔的,能否撤销离婚协议呢?首先,离婚协议中的人身关系条款如婚姻关系自愿终止、抚养费条款一旦生效,任何一方不享有撤销权。然而,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任何一方反悔的,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撤销权和变更权需要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行使,能否撤销或变更,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事由,即是否存在起诉方受胁迫、受欺诈的情形,否则,不能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分割条款等财产分割条款。这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的撤销权事由不同的是,离婚当事人不能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起诉撤销或者变更财产分割条款。
不可以随意更改。离婚协议书在没有去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之前,是不生效的,可以更改协议书中的内容。但一经在民政局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便即生效,单方不得随意更改,除非能够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法院变更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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