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中,职工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经当地设区所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申请领取。若职工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时,在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12月8日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后,则按规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领取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职工发生事故时,企业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则由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若职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时,在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所在的企业承担。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上述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若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企业不予承担的,职工可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裁决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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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离职后的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广东省为例,一至四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本人死亡,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工资,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工资。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由于工伤后需要离职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伤残的就业补贴和一次性伤残的补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解除,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贴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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