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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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首先针对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至于2至8周岁的孩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8周岁以上的孩子,则应考虑该孩子的个人意见以及夫妻双方的情况。
一、未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二、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意愿。三、无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如何,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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