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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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具体内容规定。
工伤保险的待遇主要包含4个方面: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康复待遇以及工亡待遇,具体而言如下: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就医期间的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 工伤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康复待遇指的是工伤康复期间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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