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一)环境卫生;(二)有害生物防控措施;(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四)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五)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六)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七)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八)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九)《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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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入河排污口分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在实行了雨污分流的城镇,单纯的雨水排放口不作为入河排污口,而雨污合流的排放口应作为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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