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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