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对人民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裁判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即使不服,只能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提异议,不能起诉公安交警部门要求重新认定。 因此,你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你可以在由交警主持的损害赔偿调解或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自己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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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2.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3.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4.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书证,也是调解文书,当事人可以认可也可以不认可。具体效力有以下三个。 1、可以作为调节依据:是交警部门的调解文书,没有强制力; 2、书证: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符合交通肇事罪规定会进行侦察; 3、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不按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划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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