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公告送达。 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执行的,即可成为执行失信人。 一、根据法律文书制作者的不同,执行根据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等;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 二、履行义务后,及时提醒法院,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失信被执行人在名单中删除: 相关规定并未具体规定删除的时间,具备删除条件的,法院就应及时在合理的时间内删除,请及时与法院联系删除事宜。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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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多久后会被列入失信人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多久会纳入失信名单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
被执行人不会因为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而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应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主要包括: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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