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情形1.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2.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共有份额或相应的财产权利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3.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如果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法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相应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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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财产的范围通常是: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自接受破产申请到破产程序结束所取得的财产。以上这些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可通过管理人追偿,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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