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2009年《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法规对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范。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五)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三、申请廉租房的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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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的内容。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申请材料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以外按规定列为住房面积和经济状况核查核对人员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离婚人士,应当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实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财产证明材料。存在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八)申请对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提供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九)申请对象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十)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流程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根据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的廉租住房申请。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申请对象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已出售或已征收(拆迁),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限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面积、住房交易等状况由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自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情况报告。经核查,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自收到委托书(附核对对象名单)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情况报告。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过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网站或者有关媒体进行为期5日的复审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区(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申请补贴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含15840元)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86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68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46元。
1、首先申请人得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而且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2、如果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15平方米以下的也是够申请条件的。 3、如果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或者是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都符合相关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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