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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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有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执照或不需要办理工商执照的,但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从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评估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应在多少日之内备案 评估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应在三十日之内备案。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并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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