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日常作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出生证(5张)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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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可以受理其申请: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申请人的出生事实发生地在常州市常州公证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出生,现已不是中国国籍或持港澳台地区身份证申请人,到出境前原户籍所在地或出生地公证处办理等。
出生证明公证注意事项如下: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姓名应当真实,如有特殊要求,必须经过审核后予以证明;公证书当事人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以户籍证明为准,无以上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当明确,具体地名应当写全称;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应当写明出生父母的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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