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特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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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事故判定如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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