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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为由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形式。
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下列标准承担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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