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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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打架斗殴、损毁他人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让双方当事人调解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可以不予以处罚。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处理或者无法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可以予以一定的处罚。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就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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