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维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重视签订好合同。要求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明确,每一项服务内容达到的服务标准要量化,比如说要求物业企业提供三级服务,公共楼道保洁每天清扫1次等。 2、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评判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否到位。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评判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是否到位一定要依据合同,假如说合同约定物业企业每天清扫1次公共楼道,保洁人员按照约定做好了,就应当说物业企业该项服务到位,两次清扫之间的公共卫生需要业主自觉进行维护。 3、要明确维权责任人。明晰责任是业主维权的前提,业主在维权前一定要知道维权的对象。有的常因开发商遗留问题、未办理产权证、个人财产受损等原因与物业企业发生冲突,这些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企业的职责范围。四是要理性维权。 总之,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调不了的可以到小区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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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的代位物的处置: 1、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当然可以立即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2、担保物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为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物权人可以提前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债权。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几个内容: 1、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赁物如租的是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里,而不应露天摆放。 2、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很多租赁物都是需要对其经常进行保养维护的,如果不进行经常的维护,就难以保证正常的运转。 3、通知和协助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坏的蔓延或损失的扩大。有时租赁物发生故障来不及要求出租人维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对其进行维修,承租人应当先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先垫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偿或者在租金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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