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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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为: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是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而实施的给付行为,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因此,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履行结婚的承诺,如未缔结婚姻关系需要返还彩礼。 当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未共同生活,又或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时,给付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除遵循法律外,还要照顾到一些习俗因素。但不可完全按照习俗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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