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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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处罚形式有: 1.警诫罚,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批评、警告、通报等。 2.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3.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企业或主要责任人逃税的处罚如下:偷税少于1万元或偷税少于10%的应纳税额,税务机关追缴偷税少于5倍的罚款;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和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偷税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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