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的判定条件是什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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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死亡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死亡;因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的;其他。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在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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