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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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时的法定程序如下:1、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决议,提出草案;2、股东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3、章程修改涉及要审批的事项,报政府部门批准;4、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批准,办理变更登记;5、章程修改涉及需要公告,应依法公告;6、修改章程向公司登记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
股份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如下:1、股东大会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2、修改制定新的章程文件;3、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决议或决定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4、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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