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专用标志。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在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公告。
针对《天津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对于电动车的限行规定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07年3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