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房屋买卖、交换等转让行为时,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二、过户申请。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三、价格申报。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四、过户申核。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五、缴纳税费。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变更登记。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领取权证。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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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了使庭审顺利进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4)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存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主作是: (1)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6)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行政诉讼的审前准备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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