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 第15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承担50% (四)次要责任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第1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主要责任承担90% (七)同等责任承担60% (八)次要责任承担40% 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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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按下列标准划分: 1、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方承担40%的责任。 4、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由于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造成事故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和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如因一方错过导致事故发生的,则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则根据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如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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