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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如果婚内夫妻一方在外背负了担保之债,且配偶在事后有追认的,则该债务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用共同财产对其进行偿还;如果该笔担保之债不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所负,那么该债务应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后配偶无需对此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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