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在《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审限是从立案开始到判决结案计算的,没有单独从开庭到结案的时间限制,这个时间是整个计入审理时限的。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序继续审理。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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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没有规定受理期限,只规定了立案期限,一般是收到起诉后七日内受理。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分为两种情况: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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