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技术增资法律依据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专利技术增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100%。 二、专利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工商登记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三、专利出资入股若干注意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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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方式包括: 1、第一步,由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请求; 2、第二步,专利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十八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即行公布; 3、第三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对于通过实质审核的,发给发明专利证书。
专利转让意味你从此以后与此专利无关,专利权由受让人所有,因此必须到专利局登记。专利权转让申请,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到专利局登记。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人在其转让其专利之前可能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在转让完成后,原专利权人失去其专利权,因此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原专利权人不得再实施其原有专利。 在专利权转让前专利权人已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不影响该在先的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只是许可人由原来的专利权人变成了现在的专利权人。 现在的专利权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原来的专利许可合同。这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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