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依法定程序才能冻结诉讼当事人的银行卡,不能随便冻结别人银行卡,更不能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其它人的银行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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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你有违规违法行为,可能都被冻结,每张借记卡、贷记卡都有相关上下限等规定: 1.法院发函给银行方面,银行回复并签字,按规定冻结该账户; 2.一般冻结期限是六个月,根据需求可延期一次,一般延期为三到六个月; 3.如涉嫌违法等,可对账户进行永久冻结。所以法院可以冻结当事人的所有卡。
如果是因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冻结银行卡的,一般在六个月的扣押期到后就可以解冻;如果是因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被冻结的,则在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后就可以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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