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手机价值进行鉴定,按照盗窃数额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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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解释明确将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以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划分。一般来说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定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认定“数额较大”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认定为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数额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前条规定的50%认定“数额较大”:第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第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第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第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第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他亲友财物;第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项;第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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