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企业缴费部分。企业缴费水平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养老金待遇水平确定,效益好时可以多缴,效益不好,可以少缴或不缴;补充养老保险的工资替代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0%。企业缴费一般按职工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在初期可按绝对额缴纳;对劳动模范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规定较高的缴费比例,也可以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缴费比例。费用可以在企业自有资金、工资储备金、职工奖励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也可以按国家规定,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如5%)的部分计入企业成本。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也可以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国家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实行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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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后,专门为职工设立的附加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第二层次,是国家对企业职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和完善。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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