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余下的不足部分,按照如下情况划分赔偿责任: 1、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一方负全责的,该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其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具有过错,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交通事故的损失完全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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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这些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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