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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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段,使产权人自愿交出房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表现为行为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即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相同,都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欺骗手段。但这两种犯罪也有明显的区别。欺诈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产品质量体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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