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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单位

2022-05-14 2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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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4 回复

专业分析:

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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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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