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上户口,需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由孩子父母到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具体经办人如果刁难或拒绝给孩子办理上户口,孩子父母可以到户籍管理派出所的上一级单位公安分局投诉维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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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问题。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员可以提供证明合法落户: 1、超生的无户口人员;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3、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包括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的非婚生育); 4、长时失踪被宣告死亡后注销户口的; 5、收养弃婴而未办理收养手续的; 6、因农村婚嫁原因被原居处注销户口的; 7、户口遗失或超过有效期而为补办导致的无户口。'
黑户上户口新政策具体如下:首先是超生的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其次是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或者长期失踪被宣告死亡后注销户口情况下可以办理上户;最后是户口遗失或超过有效期补办导致的无户口也可以办理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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