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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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2、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3、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4、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民法总则规定胎儿的权利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一般情况下,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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