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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有: 一、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为“两年三批次”。 三、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四、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 五、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不受到限制。 六、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法律对于股权内部转让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如果限制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对此法律规定,关于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注意章程作出的限制也不能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东间自由转让股权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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