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对遗嘱进行公证来保障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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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要有立遗嘱的能力,否则无效。遗嘱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或者他人代写,书写完了之后遗嘱人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年、月、日;遗嘱必须是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此时该立遗嘱人才具有遗产的处分能力。如果立遗嘱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立的遗嘱无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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