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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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子女抚养常见如下问题: 1、父母双方均争取子女抚养权所产生的问题; 2、父母双方均不争取子女抚养权所产生的问题; 3、双方无法就抚养费、探望权协商一致所产生的问题; 4、离婚诉讼子女抚养常见的其他问题。
离婚诉讼孩子抚养费问题主要如下:1、一方抚养子女,那另一方要负担一部分或全部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给付抚养费通常属于法定义务,不能违反;2、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另一方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对方履行抚养费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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