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如果满足上述的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限制的期限内酌情进行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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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若是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无期徒刑争取减刑的规定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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