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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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生了残疾婴儿,产妇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违约之诉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此类诉讼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故应该向法院提起医院侵权之诉。如果残疾儿在母体内经符合医疗常规的检查能够发现,却没有发现,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存在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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