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 (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 (二)聚众斗殴中,对于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 (三)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虽然要求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伤亡,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产生的,对首要分子仍应转化定罪。 (四)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当转化定罪。 (五)聚众斗殴中,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纠集,而系参加者自愿、主动参与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此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罪责。 (六)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对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为,对共同加害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一并转化定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节,区别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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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关键是分析行为人在整个聚众斗殴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所反映的主观恶性尺度。不仅仅是根据在打斗中给对方造成的伤害来判定。
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如下: (1)明知聚众斗殴积极主动参与的; (2)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的; (3)主动为聚众斗殴出谋划策的; (4)主动为约定斗殴时间地点或创造条件的; (5)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的; (6)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的; (7)参与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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