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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收监条件有以下这些: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一)适用条件。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未减刑的不能适用监外执行; 2、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限制条件。 1、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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